武汉理工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1 15:02
  

(经2015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网络管理,确保校园网络良性、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本着“鼓励使用,合理利用,防止浪费,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校园网管理规定》中关于用户管理规定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所有使用校园网络服务的用户都视同接受《武汉理工大学校园网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用户分类和计费组策略

  第三条 学校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和在学校从事短期与教学有关的其他人员,均可成为校园网用户。校园网用户分为教工用户、学生用户和临时用户。

  (一)教工用户:学校正式在编在册的教职员工。

  (二)学生用户:学校正式在编在册(统招)的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临时用户:除教工和学生用户外,在学校从事短期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或学习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教工用户和学生用户直接使用本人校园卡卡号后六位的绝对值为校园网用户名,密码为本人理工电子身份密码。

  第五条 临时用户个人凭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和有效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开户;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开户申请,单位提供用户名单、身份证号和用户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到网络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单位对临时用户的上网行为负责,并在该用户离开本单位后及时到网络中心注销该账号。

  第六条 计费组管理策略。校园网分为教学办公区免费组(以下简称免费组)和包月计费组(以下简称收费组)。免费组的用户只能在教学办公区使用网络。收费组的用户可在校园网覆盖的宿舍区和教学办公区全网使用网络服务。我校教工和学生用户可以在自服务系统中自行选择、修改计费组。

  第三章 管理策略

  第七条 为了鼓励我校师生合理使用校园网,充分利用网络环境从事教学和学习工作,适当节制娱乐性应用,杜绝网络资源滥用,校园网采用包周期(30天)限流量控制的管理策略,即根据用户类别,每个使用周期分别给予一定的限额网络流量(限额流量包含了用户访问校外网络的上行和下行流量,不含校内访问流量)。

  第八条 教工用户和学生用户在校园网覆盖的教学办公区免费使用网络。教工用户每使用周期100 GB限额流量;本科生用户每使用周期30GB限额流量,研究生用户每使用周期50GB限额流量。教工和学生用户每个账户在教学办公区均允许2个设备同时在线。

  第九条 宿舍区网络需付费使用,资费标准为每账户20元/使用周期,教工账户每使用周期200GB限额流量,学生账户每使用周期60GB限额流量。宿舍区每个账户只允许1个设备在线。

  第十条 收费组用户的限额流量为教学办公区流量和宿舍区流量的叠加,叠加流量涵盖宿舍区和教学办公区网络总流量,即本科生收费用户每个使用周期有90 GB的全网使用限额流量,研究生收费用户每个使用周期有110 GB全网使用限额流量,教工收费用户每个使用周期有300 GB全网使用限额流量。

  第十一条 临时用户付费使用网络,资费标准为每账户20元/使用周期,每个使用周期50 GB限额流量,只允许1个设备在线。单位统一聘请的临时人员,由单位统一缴费。

  第十二条 使用周期。以首次登录网络为周期的起始时间,30天为一个使用周期,使用周期到期后系统自动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本周期的限额流量只限于本周期内使用,本周期未使用完的流量,到周期结算之日自动清零,不结转到下一周期。收费用户在本周期起始之日自动冻结本周期的网络使用费,到结算之日从用户账户中扣除。

  第十四条 用户修改计费组时,免费组可以随时修改为收费组,但收费组只能在本周期结束后才能修改为免费组。修改计费组生效后,原流量和结算日期自动清零,以新的计费组策略计费。

  第十五条 周期和流量控制策略。采用使用周期和限额流量双重结算控制策略。本周期限额流量用完后,即使未到周期结算时间,系统也会立即结算。收费组用户周期限额流量使用完后,可以选择缴费并重新开始新周期,否则只能在免费区以新周期限流量使用网络;免费用户周期限额流量使用完后,网络将暂停服务,如需继续使用网络,可转移到收费组,重新开始新周期并按计费策略付费使用网络。

  第四章 交费方式

  第十六条 持学校正式校园卡的用户均可以通过网上自助交费,也可持校园卡到网络信息中心刷卡交费。

  第十七条 临时用户需到网络信息中心开具转账结算单,持结算单到校财务处转账或缴纳现金后,将盖有财务处印章的转账单存根联交到网络中心后方可使用网络。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网络使用,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根据网络资源条件和使用状况,对上述流量控制做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收费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文件校办字[200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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