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校园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01 15:07
  

武汉理工大学校园网管理规定

  (经2015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管理,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提供网络服务与保障,确保校园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网指由学校组织建设或管理的计算机网络,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平台。凡接入校园网,通过校园网提供和接受网络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校园网用户。

  第三条 校园网分为教学办公区网络和宿舍区网络。教学办公区网络指在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教学办公区域接入的有线和无线校园网络;宿舍区网络指在学生公寓和教工家属区等区域接入的有线和无线校园网络。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四条 学校所有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学生均可直接成为校园网正式用户。在学校从事短期教学、管理工作或学习的个人凭相关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成为校园网临时用户。

  第五条 为合理利用有限的网络带宽资源,保证用户正常的工作和学习需要,杜绝浪费,校园网实行包周期、限流量管理。以用户首次登录校园网为周期的起始,30天为一个使用周期。根据用户身份类别和工作性质分别给予周期限额网络流量。正式用户在规定流量范围内可直接在教学办公区使用校园网;宿舍区网络和临时用户须按相关规定缴纳网络使用费后,方可使用校园网。

  第六条 校园网正式用户因毕业、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后,账户自动注销。临时用户使用期限到期后,账户自动注销。

  第七条  校园网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和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通信秘密。

  第三章 信息服务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团体和教职工个人如需通过接入校园网对外提供信息服务,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通过校园网建立网站并对外提供信息服务的,其网站内容必须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服务等工作相关,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经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建站从事与学校师生员工无关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校园网线路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设置和用途,不得拆卸和损坏网络设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需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有自觉维护校园网安全、正常运行的义务发现网络运行异常或非法行为和信息,应保护现场痕迹,并及时向网络信息中心和学校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擅自转让用户帐号,不得盗用他人账户,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等。

  第十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进行下列危害校园网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接入校园网或者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四)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五)恶意消耗网络通信系统资源,滥用网络资源;

  (六)利用校园网进行网络攻击、破坏性操作、窃取他人研究成果和受法律保护的资源;

  (七)恶意破坏校园网设施、设备的行为;

  (八其他危害校园网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国家机密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

  (二)在网络上擅自传播、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或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

  (三在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登录非法网站;

  (五)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和学校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用户,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网络信息中心将视情况分别采取暂停用户帐号、闭站整改、关闭网站等技术处罚措施;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因违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它违规行为,学校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